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近12万人,约占总量的80%左右;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约1.2万人,占全市总数的85%左右。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关键。为强化收入分配激励,提升城市人才吸引力,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特殊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试行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可以试行协议工资、效益工资等灵活的工资分配形式,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
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玉崎,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打破收入分配“瓶颈”
记者:青岛市有关部门出台这项政策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项政策?
陈玉崎:制定和出台这项政策,我们是经过了长时间的调研和酝酿的。首先在事业单位实行灵活的工资分配形式是中央有关人才政策的规定要求。
当前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方式还很僵化,工资收入还不高,不能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对特别急需、能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激励不够,因而影响了我市的人才吸引力。为切实提高城市人才吸引力,用好用活工资收入分配这一手段,使之由瓶颈变为事业的助推器,我们决定对事业单位特殊人才实行特殊的分配方式。
认定特殊人才重“实绩”
记者:这里讲的特殊人才都具体包括哪些人才?
陈玉崎:我们这里所说的特殊人才,包括的范围很广,比如聘用在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发挥关键作用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因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独特技能,能够为单位带来较大效益的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人才等。
在工作中,我们坚持重实绩、重贡献的导向,只要能够发挥出一般人才难以发挥的作用、做出一般人才难以做出的突出贡献,为单位带来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都可以作为特殊人才实行特殊的工资分配形式,而决不会简单以头衔、学历、声望等来定收入。
紧缺人才工资可“协议”
记者:什么是协议工资、效益工资和项目工资?
陈玉崎:协议工资主要适用于急需引进的人才,各类紧缺人才。对于这类拟聘用的人才,可与用人单位以双方平等协商的形式确定报酬。协议工资的水平,根据本人能力水平、市场价位、预期效益等因素确定,可以适当高于相关地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专门的协议工资合同,以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议工资有期限要求,一般一至三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效益工资主要适用于当前在单位关键岗位在聘、切实发挥着关键作用的特殊人才,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独特技能,能够为单位带来较大效益的人才。对于这部分人才,经严格考核,在保证其基本工资和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的前提下,在其创造的实际收益中合理确定一部分用于个人分配收益。具体分配比例由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定。
项目工资,主要针对技术项目、工程项目等特定工作。实行项目工资的可以是项目负责人(特殊人才),也可以是技术(工程)团队。也就是说,在保证单位效益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特定项目的,按项目收益情况确定收入分配水平。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小组成员,可通过内部竞争或公开招标形式产生。单位以合同形式对项目及项目工资进行管理。
什么人可以拿年薪?
记者:什么人可以拿年薪?
陈玉崎:年薪制,主要适用于具有较高水平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通过科学经营管理创造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营管理人才。
年薪水平,依据实际效益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5倍。同时,要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合理延长考核周期,以避免短期行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对高级管理人才的年薪制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或合同的形式进行约束管理。
记者:技术要素如何参与收益分配?
陈玉崎: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主要适用于应用研究领域的科技人员和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方式,通过享有股权、期股(权)、提成、奖金等形式参与分配。具体享有的分配比例,按照省、市有关促进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执行。
记者:所有事业单位都可以实行这项政策吗?
陈玉崎:有关特殊人才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原则上在知识或技术密集、人才贡献率高、社会公益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
此外,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或带动作用、通过引进特殊人才智力成果可实现高水平发展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施这项政策。(记者 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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