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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蹲铁道见车不动被撞死 家属起诉获赔

来源:青岛早报 2012-01-18 07:56:49

    李某在穿越铁道时被火车撞倒身亡,死者家属将铁路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案件因管辖权异议,辗转市北法院、市中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昨天,记者从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这起火车撞死人案最终有了结果,经过调解,铁路局及在铁道边设置隔音设施的责任公司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铁路局赔偿赡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5万元。

    案情回放 穿越铁道被撞身亡

    2008年7月31日下午,李某在莱州路一号附近打算穿越铁道,看到铁路边的隔音板有一段留下了一个两米多宽的空当,就决定从此处穿越铁道,但穿越时刚好被一辆进站的火车撞上,当场死亡。事情发生后,铁路部门认为,李某自行穿越铁道身亡,责任应该自负,拒绝赔偿。而李某的家属则提出,空当处没有设置任何禁行标志,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并将铁路局起诉到市北法院。市北法院受理此案后,铁路部门首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案件,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要求将案件移交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案件进展 铁路法院审理此案 在对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中,最终法院裁定,案件交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随后,死者李某家属向铁路局及隔音设施设置单位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元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家属提供了一份录像证据,其中显示,发生事故的铁路两侧,断续安装了部分声屏障,其中两段声屏障之间,留有可以容人出入的缺口;声屏障外侧,未安装防护设施;缺口附近,没有设置警示或禁行标识。死者家属也因此认为,是由于施工单位未在缺口处设置防护设施,导致死者进入铁路被撞死,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然而,两方被告提供了由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中提到死者违章在铁路线路上行走被撞死,自身应负全部责任。另外施工单位的两名职工分别向公安机关作证称,受害人死前半蹲半跪在铁道上,虽然火车鸣笛,受害人依然不动直到被火车撞上,像是自杀。

    案件结果 铁路局赔偿26.5万元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隔音设施施工单位在安装的声屏障之间留有缺口,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与受害人进入铁路被撞死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铁路局与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对证人提出的受害人在火车鸣笛后仍然没有躲避,存在自杀嫌疑的证言,因证人是集团内部的职工,证据不具有效力。同时,法院也提出,死者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所经过的“缺口”非正常通道,应当预见到进入铁路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自身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在组织原被告双方数次调解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铁路局向死者家属支付赡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6.5万元,死者家属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案件为一般民事侵权纠纷

    昨天,青岛铁路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发生在运行的火车与横穿铁轨的当事人之间,是一起常规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也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等侵权纠纷案件的法规等作为审理依据,包括赔偿数额也均需要按照规定标准计算,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意见的,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进行经济赔偿。(记者 于顺 通讯员 华良 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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