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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老乡王某承揽了一个影楼装修的小工程,工程款只有4500元。王某让陈某一起帮忙干活,没想到干活过程中陈某摔伤并切除了一个肾。王某和影楼老板都觉得陈某受伤与自己无关,没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近日,陈某将老乡王某和影楼老板赵某一起告上法庭。 干活摔伤切肾 陈某今年20岁,湖北人,与王某是同一个县的老乡。去年,王某承揽了一个影楼木工的装修活,总工程款只有4500元。接下这个小工程后,王某雇来陈某和另外一个老乡一起帮忙干活。让人没想到的是,在干活的过程中,陈某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倒霉的是摔下来后撞到了桌子上。瞬时。陈某就觉得撞到的地方疼痛难忍。送到医院后,陈某被确诊为左肾挫裂伤并最终切除。经鉴定,陈某构成七级伤残。陈某要求老乡王某和影楼老板赵某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8万余元。 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和赵某都觉得与自己无关。王某认为自己与陈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一起为赵某装修的合作关系。另外,陈某受伤是自己从梯子上摔下来,自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伤害他,完全是个意外。而影楼老板赵某则认为自己与王某是承揽合同关系,陈某受伤应由王某负责,与自己无关。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赵某还拿出了收款凭证,上面写着王某承揽工程,报酬是4500元。 老乡赔偿1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这起案件争议焦点为王某与赵某之间加工承揽关系,另外陈某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根据“收款凭证”的内容,上面明确写明“加工承揽合同”,因此两人存在加工承揽关系,赵某是定作人,王某是承揽人。而赵某只与王某达成承揽协议,而陈某是在与王某联系之后才加入工程的,因此两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王某所说的合作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时没有认真注意保护自身安全,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自己受伤致残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四方区法院划分陈某与王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 : 7。四方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10万元。(记者 许芳 通讯员 王卉)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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