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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家万户3月起交房屋养老金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1-11 13:52:28

    核心提示

    今年3月,《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由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很大,而且关系千家万户,这项政策一经发布就引起广泛关注。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到底如何交,又该怎么管?记者对此进行了探访。

    交存有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共用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听说青岛即将收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消息后,家有多套房子的戎先生的第一反应是:哪些房子需要交?按什么标准交?

    对此,管理办法明确,青岛七区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写字楼、商业网点等)的业主,都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也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交存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按照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算,2010年,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依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

    “初步计划是按照2010年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但如果建筑施工有成本上的较大变化,我们会适时进行调整。”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咸宁表示。

    管理办法还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交存标准为:购房人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这一规定与目前青岛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致。

    在交存办法上,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存入资金专户。对于购买公有住房的市民,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于原有房屋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市民,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方式补交;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补交形式。

    一户一账

    业主可查询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另一关注焦点,在于“怎么管”。正如市民刘先生所言,“如何保证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这也是很多市民想知道的。

    按照管理办法,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在具体操作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委托商业银行,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账,也就是一户一账。

    管理办法还规定,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还要求资金管理机构、专户管理银行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业主可随时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不是交给政府的,更不是交给资金管理机构的。”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西涛表示,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市民资金专户中的维修资金将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滚存使用。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具体流程等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记者 梁旭日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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