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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日现场摄像截图。 左上图:闹事者掏出刀具。 右上图:围攻忠发公司。 左下图:办公室一片混乱。 右下图:打斗后员工报警。 2011年11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一起离奇的刑事案件发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当地回应,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重审开庭日期尚难确定。 去年4月2日,24个不明身份的人拿着砍刀闯进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忠发公司”)办公室,公司员工何强等6人将其逼退。6天后,这6名员工被常熟警方以涉嫌“聚众斗殴”刑拘,常熟市人民法院随后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忠发公司的摄像头记录了事发经过:中午12时45分,以一个“光头”为首的一伙男子闯进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有张胜、何强等6名员工,均来自湖南。其中一人进屋后便拿刀架在张胜的脖子上,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挥拳把何强打倒。 随后场面混乱,双方一顿乱打乱砍。何强等4人掏出菜刀反抗,另外两人随手抓起办公室的物品往入侵者头上砸去。两分钟后,“光头”一方被逼出办公室。 12时47分,提刀上门的一伙人走下楼梯,先后离去。躲在桌子下的女秘书小张先后拨打了公司老总和警方电话。 6天后,何强等人去常熟市城北派出所录完口供后被刑拘。警方认为他们事前准备了刀,并参与“斗殴”。4个月后,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定其中5人“持械聚众斗殴”,各领3年刑。 一审判决结果,出乎何强等人预料。据介绍,事发前,何强曾接到一个电话,这是他准备菜刀的原因。 据何强等人的描述,4月2日上午,何强代表忠发公司老板徐建忠,和对方就债务纠纷谈判,没有谈成。中午,他接到尾号“7777”的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甬江路八号,对方说:“你等着,我过来。” 何强担心公司会出事,打电话给同事张胜,叫他和同住的湖南老乡到公司来。张胜等5个人来后,何强告诉他们,可能有人要来闹事。何强说,“如果对方过来谈事情,我们没必要和对方起冲突,万一对方闹事打架,我们准备了刀子也不吃亏。”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何强知道对方要来闹事、可能发生斗殴,纠集陈强、张胜等到斗殴场所,并准备斗殴器械,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预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10人以上,多人持械,致使忠发公司大量物品被毁、何强受轻微伤,严重妨害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属持械聚众斗殴。 对于律师“正当防卫”的辩护,法院认定,双方都是为了侵犯对方,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何强等人不是正当防卫。 2011年11月,苏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在何强的家属看来,“事实不清”的还有,判决书中缺少对方的供词。“聚众斗殴”的另一方24人,判决时无一人归案。 面对暴力侵害 鼓励合理抗争 本案的焦点在于:预计他人可能发动攻击,不报警、不躲避,且召集数人准备“应战”,是否排除正当防卫?刑法学说和实务均认为不能一概排除。 预见可能遭受攻击而预先防范,仍有成立正当防卫的余地。关键要看有没有逾越合理的范围。本案没有逾越合理的范围,仍可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被告人等,预感到威胁时在自己办公室戒备,有保护办公室和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对他人、社会妨害较小的戒备方式,没有逾越社会容忍的限度。 法律不保护不法行为,一方暴力攻击越强其不法程度越严重、自弃法律保护的程度越高。与此关联,另一方被动防守的暴力行为获得法律容忍的程度也越高。因此,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对方不法侵害方式极为严重,应属“行凶”。相对而言,被告人等暴力没有超出防卫的限度。 法律秩序一面禁止公民(暴力)“私斗”,一面又不得已赋予公民(暴力)防卫权,其平衡点是“紧迫性”,因此“有麻烦”找警察或躲避是上策,被告人等当时不报警、不躲避却找老乡“应战”,有瑕疵。不过,不能苛求。对于暴力侵害,应当鼓励公民合理抗争,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秩序、正义的生态平衡。 一审判决有罪理由似是而非。被告人有保护办公室及自身安全的需求,且召集人员、准备器械没有超出这种需求,怎么能认定为没有防卫意思?一审判决也缺乏普通人的公平感。事后证明何强等人的抗争阻止了对方暴力行径,对社会是有益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 遇害被动出击 不属聚众斗殴 从法学理论上分析,为了防止自身将要遭受对方多人侵害,而邀约多人准备器械防身的行为,存在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能。 从司法实践分析,到底是构成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必须结合具体的后续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有时人的防卫意图、斗殴意图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相互转化。不能仅以前期邀约多人准备器械,就判断属于犯罪。前期邀约行为如没有后续行为,就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从具体案例分析,因为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分化而来,主观意图上往往是基于不良动机。如果的确是己方在被对方侵害后被动地使用准备好的器械出击,只要不存在防卫挑拨,就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即使行为人防卫和互殴的想法共存,在确无足够证据排除存在正当防卫想法的情形下,不应判处行为人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主观意思的判断必须慎而又慎。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 柳 波 准备刀具应战 防卫动机不纯 一审判决之所以认定何强等人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基于两点理由: 一是没有防卫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本案何强等人明知他人可能来闹事,仍积极“应战”。这种行为,对社会是有危害性的。如果报警处理,人员受伤、财物毁损的后果就不会发生。从录像看,忠发公司办公室的窗户是可以看得到“光头”等人持刀聚众来寻衅的。此时,何强等人本应把门堵上,立即报警。何强积极“应战”的主观心态,带有逞强斗胜的性质,并不是单纯的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二是防卫不适时。防卫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具有紧迫性特征。而本案中,何强等人在可以避免冲突的情况之下仍直接“应战”,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本案中,如果歹徒突然冲进来见人就砍,何强从公司厨房拿起菜刀将歹徒制服甚至砍死,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在办公场所准备刀具,又组织人员等人家上门打仗,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目的正当,防卫适时,程度适当,才是正当防卫的根本。 本案事实不清之处可能在于:是什么样的矛盾让双方一言不和就刀来刀往?如果矛盾巨大,斗殴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只因一点小事就聚众持刀上门闹事,那么何强等人就有防卫性质。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宗新 相关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认定必须满足五个要件: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