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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青岛李沧区的孙先生到永安路工商所咨询关于停车的问题。孙先生告诉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在许多酒店、商场都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只要消费者在该处消费就可以得到停车票。但是,如果这期间车辆发生损坏,商家却以没有收取停车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孙先生认为商家这样的解释并不合理,于来到工商所进行咨询。 随后,永安路工商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他们从一家大型商场了解到,在车辆进入商场停车场入口时驾驶人员会得到一张停车计时卡,只要在商场购物凭借购物发票即可到服务台领取免费停车票,购物结束出停车场时出示此票可以不缴纳停车费,否则要按照停车时间缴费。也有的商场直接只要进入商场停车场就会免费提供车位,但会张贴“只提供免费车位,不作保管,遗失自负”等相关告示。工商所工作人员扩大调查面发现,商场等经营场所经常会张贴“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等类似告示。 对此,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这些告示是无效的,商家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 因此,工商部门提示市民,在采购年货时,应尽量将车停放在管理相对规范的停车场;要保留好停车卡、停车票等相关凭证;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保留好在商家消费的凭证。(记者 刘冬荟 通讯员 孙爱军 刘晓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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