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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吃过喝过不肯付账,几十顿饭下来攒下了3万多元餐费,孙某实在没办法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挂单消费的社区居委会及签字的几名工作人员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了解到,尽管居委会提出了孙某不是餐厅合法业主,餐厅没有正规发票等理由,但两级法院审理后依然认可了双方的消费合同关系,并判令居委会支付所有餐费。 为要餐费起诉顾客 孙某在本市开了一家餐厅,所辖社区居委会为了公务招待,经常到他的餐厅就餐,考虑到彼此相互熟悉,而且又是当地社区居委会招待客人,孙某根本没在意餐费的问题。每次有居委会的职员带着客人到餐厅吃完饭,只要在餐饮单据上签个字就行。 有了这个便利,先后好几名社区居委会在职人员曾在孙某的餐厅内签单挂账,其中一人就签了43张单据,餐费总数额达到了2.4万元,加上其他几人消费的餐费,总金额超过了3万元。因为攒下的餐费过高,孙某上门去结算,结果谁也不肯付这笔钱,无奈之下孙某只好将几名签单挂账的社区工作人员及居委会一起起诉到法院。 不付账原因是没发票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几名签单人员的行为社区居委会均给予了认可,确认他们签单是为了公务招待需要,应该算为社区居委会的代表行为。然而,对孙某讨要的这笔餐饮费,社区居委会坚决不肯认“这壶酒钱”,他们提出孙某无法证明餐厅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也不能提供正规发票,孙某个人没有权利凭消费单据直接向社区居委会要钱。几位曾在孙某餐厅签字挂单的社区在职人员尽管也承认曾以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办过业务招待,但同样表示孙某不是餐厅的合法经营业主,没有资格讨要餐费。 法院判必须付餐费 “签字的餐饮单据具备了合同要件,作为居委会的在职人员,出于公务需要与餐厅缔结的餐饮服务合同是居委会的代表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餐饮票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孙某与居委会已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孙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餐饮服务,居委会应及时给付餐费。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社区居民会依然不服,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而理由依然是居委会支付餐饮费的前提必须是餐厅开具餐饮发票。“就餐消费给付餐饮费理所当然,是否开具餐饮发票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得非常清楚,因此驳回了居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记者 于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