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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从今天起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我省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用部分最高可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加收。 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该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都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其中,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此外,山东省还将严格控制洗浴、洗车、建筑工地、城市绿化、景观等耗水行业用水,并建设必要的供水设施,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道路冲洗、河湖景观用水全面使用再生水,减少优质水使用量。(记者任秀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