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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 2011-12-14 14:18:55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证券机构代扣纳税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使用代征代扣票款管理软件代扣税款,并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纳税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证

券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代扣税款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国库退税业务。现将有关税款代扣及办理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为证券机构赋权启用代征代扣票款管理软件(企业端)

    证券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授权设置证券机构软件启用权,通过综合业务平台,证券机构所属税收管理员为其授权,在代征代扣票款系统中操作流程如下:

    (一)认定证券机构为代扣单位:综合业务平台→专项管理→代征代扣税款征收→代征单位管理→认定代征代扣管理—保存。

    (二)认定证券机构软件操作员:综合业务平台→专项管理→代征代扣税款征收→企业端→用户管理→增加用户(外网用户类型选择企业会计人员)→保存。

    通过依次完成以上两项工作,该证券机构取得代征代扣票款系统使用权。

    二、为证券机构赋权领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各分局计征部门负责为证券机构授权领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税票管理模块,分局的科所级税票管理员(一般为大厅税票管理员)为证券机构授予税票领用权,具体操作流程为:

    (一)将证券机构设为用票单位:核心征管系统→税票管理→用票人信息初始化→增加用票人→“用票人类型”选择“2.三代单位”→“纳税人识别码”录入证券机构识别码→保存。

    (二)将受理结报的税务人员设为“代理用票人”:核心征管系统→税票管理→代理用票人信息初始化→“税务用票人”选择负责结报证券机构税票的税务人员→选中该证券机构作为“企业端用票人”后保存。

    通过以上授权设置,税务部门可在核心征管系统开展对证券机构税票的领用及结报工作。

    三、证券机构代扣纳税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开票员到所属税务部门按规定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生代扣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时,登陆外网:,使用代征代扣票款管理软件完成代扣税款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征代扣票款征收系统→征收开票→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录入代征代扣人、纳税人、应纳税信息,保存打印(如纳税人为未登记个人,应先在软件中用其身份证办理临时纳税人登记:代征代扣税款征收系统→临时登记→临时纳税人登记→填写相关登记信息→保存。)

    (二)代扣税款汇总缴入国库:代征代扣票款征收系统→税票汇总→汇总缴款书→发送缴款书→汇总结报单。

    (三)代扣票款信息结报: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和代征代扣系统中按规定分别结报。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提请退税时,需按国税发[2010]8号文附件二的要求,向所属税务机关提报相关资料(缴纳税款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征收大厅负责发起退税受理任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退税资料审核工作,计征部门负责填办税收收入退还书工作,操作流程如下:

    (一)若该纳税人未在核心征管办理过登记,需结合工作际在核心征管系统中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退税文书受理工作:核心征管系统涉税事项受理岗→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选择文书类型(减免退税类申请审批表)→选择文书代码(243308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确定→附送资料选择→保存→下一步→银行种类、银行名称、银行帐号、退抵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清缴退税”方式)→录入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的有关信息(选择税种,征收品目,税款所属起止期,税额,可申请退抵税额、退抵税额)→申请退抵税方式(10退税)→退税原因→保存→接收机关→下一处理人→填录预算科目→发送→税收管理员、分管局长审批回传→转入税收会计岗打印收入退还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

    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3号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

    1.纳税保证金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代扣代缴税款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入库,并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可由代扣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缴款凭证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

    二、关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

    (一)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征缴税款的结算

    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应纳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税务机关可通过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

    纳税保证金的收纳缴库、退还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严防发生账户资金的占压、贪污、挪用、盗取等情形。

    (二)采用预缴税款方式征缴税款的结算

    证券机构以预缴税款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

    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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