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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使居民个人和扣缴义务人更多地了解税法修改后带来的新变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急需知晓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整理明确。各单位可结合本区域情况做好宣传工作。 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 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迄今已经经历了五次修改,本次修改涉及的内容最多,影响最大。修改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提高幅度为75%;二是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并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并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至3%;三是调整了各档次税率对应的级次级距,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调整后,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对应的级距;五是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各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三、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全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 四、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 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五、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我市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大约有多少?预计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有多大? 答: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是一个普惠的措施,按照国家财税部门测算的数据,全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人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约有6000万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国预计年减税1600亿元,占去年全年个人所得税的1/3。 依据我市地税部门的测算,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人数由去年底103万人,减至约30万人,减少约73万人,减幅达71%。综合多种因素带来的减收影响,全市个人所得税一年将减收16亿元,占去年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35%。 六、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变化幅度有多大? 答: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通过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和扩大税率级距来实现的。以月收入分别4500元、5500元、6500元、7500元、8500元、11500元和13500元为例(详见“不同工资薪金收入税额税负差异比较表”),按照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收负担和税额增减幅度来看,对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者来说,税收负担的减轻十分明显。
七、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减除费用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八、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 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的主要考虑: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按照7级税率设计的方案,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九、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9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在收入的确认上,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基本上按照实际收到的月份计算税款,类似于会计上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期限,都是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缴纳。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还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需要说明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每年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十一、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十二、近年来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何成效?下一步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采取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扣缴税款43.10亿元,人均缴纳税额11.84万元,其中预扣个人税额最高的为1亿多元,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91%。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源管理。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2010年度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35%,人均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此外,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和股权变更涉税信息传递的税源监控。三是积极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非法人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明确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每年均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布置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堵塞税收漏洞,减少了收入流失。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十三、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地税部门正在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答: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地税部门的相关征管准备工作已经同步展开。重点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一是已经着手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软件的修改改进工作。由于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涉及的范围较广,要求地税部门必须对现有的征管软件进行较大的修改。地税部门正按照优化服务,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使用纳税申报软件的总体要求,进行软件的修改工作。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地税部门纳税申报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相关的告知内容。 二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地税部门将加强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政策解读,有关法律文件都及时刊载在青岛地税网站(),各征收单位也将利用直接面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优势,做好辅导工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税款计算方面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2进行咨询。 十四、个人所得税修改后,对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应将其收入信息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答:建立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是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目标,即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发展,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作为支撑,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随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制度的建立,税务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信息在各阶层个人的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个人置业、出国、信用、保险理赔等方面广泛应用,低收入者的收入信息关系到能否享受公共福利保障。因此,无论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都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支付给个人的任何所得,都应按规定进行扣缴明细申报。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