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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消费事件消协撑腰打官司 22单位联合维权

来源:青岛晚报 2011-12-12 15:55:10

    青岛市消保委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深圳等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日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以下简称 《建议函》),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

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这些都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因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消保委如果提起公益诉讼,将可免费为消费者维权,但至于是否收取消费者诉讼费用则要看具体法律规定。”青岛市消保委负责人分析认为,公益诉讼目前,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而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同时可以提高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

    “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 ”市消保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有的市民权益受到了伤害,自己却不知道。在不确定具体受害人的情况下,消协将有权利代表消费者进行调研、提起诉讼,相当于是消费者的‘代言者’。 ”市消保委负责人告诉记者,具体来说,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记者 宋晓华 通讯员 孙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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