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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烟台就业需交社保 与市民享同等待遇

来源:胶东在线|转载自烟台好网 2011-12-09 08:46: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出台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后,在烟台市工作的外国人士必须由所在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他们将和普通市民享受同样待遇。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是我国首次明确对外国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事项进行规定,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此之前,烟

台市对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采取自愿态度,而且很少有外国人在烟台参加社会保险,而随着新规定出台,预计在烟台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数将激增。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目前,根据我国2002年3月和2003年4月分别与德国、韩国签订的社会保险协定有关条款,在我国就业的德国人,若能提供德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参保证明的,可免征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我国就业的韩国人,若能提供韩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参保证明的,可免征养老保险;不能提供参保证明的,按上述规定缴纳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目前,在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出台具体操作办法之前,全市用人单位的外国人就业手续仍统一在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办理社保登记和参保缴费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社保机构出具《招用外国人境内就业员工花名册》。 (记者 任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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