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一直是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的主要计税依据。由于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一些房地产企业,往往开具自制收据,并采取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会计处理方式逃避纳税。 针对这一情况,市地税局与市银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联合行文规范,对青岛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的,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由地税部门监制的机开式专用收据。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 这一办法的推行,既有效解决了房地产企业预售款逃避纳税问题,又有助于防范用虚假购房业务办理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等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