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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业用电涨价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变

来源: 2011-12-01 11:18:59

    青岛新闻网12月1日讯  记者从山东电力青岛供电公司获悉,为适当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销售电价自2011年12月1日起平均提高2.84分/千瓦时,其中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提高3.78分/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提高3.38分/千瓦时;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提高5.78分/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按照《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文件精神,我省执行新的电价调整政策。  目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已向全省十七个市供电公司传达了文件精神,并对政策执行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市供电公司将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认真组织制定和落实电价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圆满完成我省电价政策调整工作。

    统调燃煤机组及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自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2.5分/千瓦时。对部分脱硝改造机组试行脱硝电价,加价标准为0.8分/千瓦时。除居民、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附加提高0.4分/千瓦时。销售电价自2011年12月1日起平均提高2.84分/千瓦时,其中: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提高3.78分/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提高3.38分/千瓦时;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提高5.78分/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本次电价调整金额全部用于解决发电环节问题。提高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利于缓解因煤炭价格上涨造成的发电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对理顺当前的煤、电价格关系,缓解煤电价格矛盾,保证全省电力供应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了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对保障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来源,促进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另外,本次电价调整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比大工业用电价格多提高2分/千瓦时,适当减少了我省电价中的交叉补贴,对优化销售电价结构,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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