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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商品房监管细则 严重违规者暂停预售

来源:转自潍坊好网 2011-11-27 09:41:50

    我市修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工程项目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重新修订了《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自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预售监管资金分两部分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监管账户入账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时,实施全额资金监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加20%不可预见费用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由监管部门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预测绘面积核定。

    开立监管账户备足材料

    预售人申请开立监管账户前,应根据工程项目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进度计划表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项目建设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计划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作为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依据。

    预售人申请开立监管账户前,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项目属单家商业银行提供项目开发贷款或按揭的,该银行可优先作为监管银行;由多家商业银行提供项目开发贷款或按揭的,由预售人与有关商业银行商定。

    出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逃避监管的;因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发生投诉、上访行为的;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的行为等。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暂停或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由其承担相关责任,并通报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未按规定将按揭贷款划入监管账户的;未按规定批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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