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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须给房屋交专项维修资金 详细标准公布

来源:青岛晚报 2011-11-25 18:11:03

    记者昨日获悉,《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新出台的这个办法对房屋“看病钱”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新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中,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

    商品房的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要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

    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占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五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记者 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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