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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 办法规定,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 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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