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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出台新政策 或将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

来源:济南日报|转载自烟台好网 2011-11-22 08:49:18

    山东拟出台政策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将其子女教育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行列。今天获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草案)》正在公开征集意见。

    居住登记

    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草案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除用人单位外,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中介和职介机构也应对流动人口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服务保障

    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流动人口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处理劳动纠纷,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规划管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行列,按照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子女教育

    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工作。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人口子女享受同等待遇。(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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