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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拟增加8天 白领怕丢工作多自行缩短

来源:青岛早报 2011-11-22 0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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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休产假将增加8天,怀孕后流产也可获得相应的休假。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记者昨日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根据我省的计生政策,晚育的女职工还可增加60天产假,不同时期的流产也可获得带薪休假。

    生多胞胎可增加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如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可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怀孕7个月不能上夜班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征求意见稿明确多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其中在怀孕期间,新规定禁止单位为其安排10类工作,以确保职工和胎儿健康。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温作业标准中的第三、第四级作业;噪声作业标准中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中的第三级、第四级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2月23日前可提意见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通告,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 《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发送电子邮件至nzg@chinalaw.gov.cn。(记者 陈珂)

    部分女职工被迫缩短产假

    记者采访中发现,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享受产假的权利,但部分女职工因种种原因导致产假“缩水”,有的晚育女性甚至只休3个月产假,便匆匆去上班。

    “单位并没有催我上班,但我实在坐不住了,因为客户都被同事瓜分了。”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的曹女士今年7月份生孩子,27岁的她可享受近半年产假,可休假期间她回单位办事,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客户已被公司分给了其他同事,自己似乎成了局外人,这让她有点沉不住气。“毕业3年多,好不容易积累点社会关系,一休假说不定就全没了。”小曹说,她在家休假3个月,便匆匆回单位上班,接管了自己原来的那一摊子活。

    虽然有不少女性因为急于工作而导致产假“缩水”,但更多的问题出在单位上。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未做过详细调查,但产假休不满的情况的确存在,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据了解,私营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就会考虑女职工生育的事。一般招聘女大学生时会问有没有男朋友,计划什么时候生孩子等问题,如果岗位合适,用人单位更愿意招聘已生育的已婚女性。另外,不少企业的待遇分两部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产假期间只能领取基本工资,这势必会影响个人收入和年终奖金,于是很多年轻白领不得不放弃产假,选择提早上班。(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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