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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团中兼职的政府人员,严禁享受工资和劳保福利。记者昨日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该局近期下发了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提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各项业务收入、严格社会团体各项支出、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控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的监督管理等要求。 政府人员兼职禁领工资 新规定严格控制社会团体各项支出,要求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主要包括的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办理,社会团体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严重违法违规撤销登记 “按照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每年参加年检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市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社会团体不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特别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依法给予行政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撤销登记;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于小阳 陈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