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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不少参加过驾驶员培训的青岛市民都有被教练员呵斥的经历,个别甚至还有可能遭遇过斥骂。或许在教练员看来,呵斥是为了让学员更好地学车,但如果这种呵斥过了头,成了谩骂或侮辱,教练员有可能遭受资格证被吊销的处罚。通过立法方式规范、促进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在昨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与会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了《青岛市机动车驾 ■市场现状 3712人从事驾驶员培训 会上,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朱玉兵受市政府委托,对 《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据介绍,到目前全市共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单位64家,共有教练车3933辆,从业人员3712人。其中获得一级普驾培训许可的44家,二级普驾培训许可的20家;市内四区共有28家,其他区(市)共有36家。近几年我市驾驶员培训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培训已达到19万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单位、教练员恶意竞争,缺乏监管处罚法律依据;驾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引发教学纠纷且难以处理等。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立法管理 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在规范驾校经营行为的同时,保护学员合法权益也是其重要内容。针对许多学员经公安考试获得驾驶证后仍然不敢独立驾驶,主要原因是在学习期间没有在教练执教下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训练,《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实际状况,指定教学车辆可以从事道路驾驶培训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并予以公布。”培训经营者“在道路上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和时间进行。”这样有利于提高学员实际上路驾驶水平。 关于驾校与学员纠纷解决,由于驾培的特殊性,学员因报名考试、中途退学以及与教练产生矛盾等教学纠纷问题时常发生。为做好事前预防工作,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培训经营者应当参照机动驾驶员培训协议示范文本,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特别强调,“学员中途退学的,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办理退费手续”。 为更好规范经营活动,《条例(草案)》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六条分别对经营者在签订培训协议、建立培训计时系统、安装计时器、实行预约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培训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草案)》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对教练员随车或者现场执教、教练车副驾驶位置管理、教练员谩骂侮辱学员、酒后驾驶培训、收取学员财物以及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等问题做出了严令禁止要求。《条例(草案)》第五十条规定,“教练员违反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吊销教练员资格证的,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驾驶员证件。” ■记者调查 女学员被教练骂“彪子” 针对目前驾驶员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记者采访一批考取了驾证的市民了解到,“学车耗时长,上车时间短”以及“教练员教学态度差”成了学员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好不容易挤出时间去学车,结果到了练车场一看,一辆车有十多个人排队等练车。”说起驾校培训,市民宋女士感触最大的问题是,上车练习的时间多。对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每部教学车辆安排同时参加驾驶员操作培训的学员不得超过六人”。 说起教练员教学态度不耐烦或比较差,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学车时曾被教练员骂“彪子”。“本来就紧张,教练员越斥责越不知道如何操作,结果教练员冲着我来了一句 ‘连彪子都会的动作,你都学不会!’我当时气得给老公打电话,说不学车了。”对于此类问题,《条例(草案)》走完立法程序实施后,将会得到遏制。(记者 刘延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