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第三条)。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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