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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中院一审判处死缓 2010年11月16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江勇涉嫌强奸杀人一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江勇于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26日,分别对年仅7岁的罗青和冯燕实施强奸,并把冯丢进枯井致其死亡,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有全、黄英群请求判令林江勇赔偿其经济损失14.8万元。 林江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茂名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江勇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该犯罪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构成既遂,林江勇此前的供述和被害人罗青的陈述证实二人有性器官的接触,足可认定强奸事实,并且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林江勇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决书称:“林江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同时判决林江勇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5.8万元。 目前案件在省检审阅阶段 领到判决书后,冯燕的家属表示不满,请求茂名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011年1月4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给家属的《抗诉请求答复书》中称:“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决定抗诉。”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经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高院已于2011年3月13日立案。目前该案正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阅案件,尚未决定是否支持抗诉。 广东高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在此案二审过程中一定会高度关注社会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法律关,严格依法审理好此案,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于冯燕] 家属至今未获赔偿道歉 受害的两名幼女是同班同学,都由爷爷奶奶抚养。冯燕遇害后,给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黄英群和冯有全一提起孙女眼泪就叭嗒叭嗒往下掉。在他们的儿子去世后,儿媳妇就改嫁,留下刚出生的孙女,7年的感情和辛劳抚养,留下冯燕听话、懂事的回忆。冯燕去世后,只留下两张照片。照片是一家人在2009年春节去信宜市区玩的时候拍的,照片中可爱的她拿着气球,圆圆的脸上写满稚气。黄英群说,事发距今已经一年多了,他们没有拿到一点赔偿,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 [关于罗青] 已慢慢走出阴影 另一名受害者罗青,家人称她两年来一直生活在阴影中。“在那个贼佬(林江勇)被抓前,每天上学放学我都要送她接她。”周容说,在林江勇被抓后,公安部门让罗青到医院做鉴定,发现还有子宫发炎等,“至今还在吃药,老喊肚子疼、脚疼”。罗青爷爷今年92岁,奶奶也已77岁,还能照顾她多久?周容说,走一步算一步。 可以明显看到的是,在林江勇被抓后,罗青已经慢慢从阴影里走出来,虽然还是不大跟其他人沟通,但周容说她现在话变得多起来、也爱笑了。在她家墙壁上贴着几张她去年和今年拿的奖状,这是以前没有过的。去上海读医学专业的表姐打来电话后,她还说以后也要当医生。 律师: 罗青家属可另外要求赔偿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的胡周雄律师称,对于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但赔偿应该接近法定的标准,该案中林江勇对罗青家属500块钱的赔偿显失公平,家属可以不受协议书的约束,另外要求赔偿。胡律师认为,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了该起强奸犯罪事实,罗青可以先做伤残鉴定,然后在案件的再审过程中做刑事附民事诉讼索赔。 胡周雄同时认为,该案法院一审死缓的判决实属轻判,法律规定对有强奸幼女等性质恶劣的强奸案件,依法可以处以无期徒刑的量刑。再加上故意伤人罪可以判处死刑,林江勇应当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