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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1月8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整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的比例,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是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的机制,是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保障制度。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变化情况,一到两年启动一次。 从明年起,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统计数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测定并提出当年市内四区城市低保标准及五市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等标准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区五市城市低保标准、三区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具体标准参照青岛市调整机制的办法和程序确定,由区(市)政府制定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做到了保障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消费水平同步增长,有利于克服标准调整过程中的随意性、不确定性等缺点,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调整科学化、规范化和规律性,能够更好地保障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青岛新闻网记者 周琦 通讯员 卞冬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