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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同被擅改维权无门 单位坚称不知道(图)

来源:青岛晚报 2011-11-06 14:47:31

  为了维权和解除合同,付先生到自己的前任单位调用合同,可是当他拿到合同后却发现有人做了手脚,而且签名也并非自己所签。询问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却坚持称没有更换。

  为防吃亏合同写时间

  付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年9月他进入开发区某校,2008年5月1日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后转到该校所开的人力公司名下,之前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也于2008年10月1日被终止。之后付先生又与人力资

源公司签订合同,签约时间为2008年10月1号至2010年9月30号。虽然更换了签约方,但付先生仍在学校内继续工作。不过为了防止今后出现问题,付先生在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中注明了一句话:“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2007年9月17号”。

  想维权却发现“假合同”

  付先生说,2010年1月27号,他因在学校受伤停止工作,认为受伤是在上班期间出现事故,校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校方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又给付先生1500元,但付不满意,学校后以合同甲方改为人力资源公司为由对付的要求不予理采。此间,付先生又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但因与原单位的合同没有取消,因此不能签订新合同。

  “之后我就到人力资源公司调用合同,既是想利用上面留的注明帮我维权,也是方便签订下一份合同。”可是让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人力资源公司给他的合同,注明消失了,签名的笔迹也不是付先生自己的。对此,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称自己不清楚,不能予以回答。

  付先生说,他在学校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为8:00-20:00,周六周末不休,年工作时间总计360小时,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部门的相关人员答复称,工时计算制度包括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这两种制度需要用工单位到劳动部门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申请,在正常工时之外,可算作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按照付先生的计算,应当算作特殊工时制度,但据记者向开发区劳动部门核实后发现,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没有申请特殊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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