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岛新闻网11月2日讯 昨日,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正式实施。按照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工商机关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 《个体工商户条例》是继2008年国务院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来,国家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一项重大举措。《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目的是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目标。《个体工商户条例》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相比较,主要的变化概括为“三放宽、两取消和一强化”。《条例》放宽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放宽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放宽了经营范围的限制—放宽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个体户都可以经营;放宽了经营规模的限制—没有了从业人员的人数的限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服务个体经济发展的职责。 截至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已达33万户,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比重超过65%。新《条例》的实施,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将对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