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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山东省政府公布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根据规划,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将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将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对超越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要先进行告诫、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处理。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出庭应诉。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并及时研究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支持新闻媒体和网络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