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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身份证2013年元旦停用 2代证拟登指纹信息

来源:青岛早报 2011-10-25 06:45:03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居民身份证登记中要加入指纹信息。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中增加了指纹信息项目,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

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杨焕宁说,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实行身份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56个在证件中加入指纹信息。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草案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同时,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也可以通过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更加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方式,引导、鼓励公民自愿登记指纹信息,缩短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周期。

    需要说明的是,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居民第二代身份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泄露公民信息最轻也得拘留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条款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出现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到2010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第一代身份证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增加警察查验身份证情形

    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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