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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重奖科技功臣 将拿科技成果3成转让金奖励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1-10-19 13:24:05

    “为了鼓励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发挥经济效益,我市今后对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给予重奖,从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收益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记者从青岛市科技局获悉,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科技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科技与金融合作、加

快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等方面制定了实用的法规条款,可以说是近几年来我市科技政策法规体系中最具突破意义的一次立法。

    重奖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在技术发明的大军中,科研机构、高校可谓是中坚力量。《条例》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不低于3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也就是说,一项科技成果转让卖出后净收益为100万元,那么科技成果完成人将得到至少30万元的收益。股份制收益也同样令人心动,如果一项科研技术被企业采用,按照技术入股所占比例譬如以20%股份计算,当企业收益在1000万元,那么科技成果完成人便有60万的收益分配。而且,这种分配额度也会随着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长。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规定中的30%的比例均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的20%高出10个百分点。”

    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

    新颁布的《条例》中,有多项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条例》指出,对企业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给予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财政给予奖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既是一项科技发展的政策,更是一项招商引资的政策。不仅可以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且立足于招商引资,可以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来青投资兴业。”《条例》还明确了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的经费投入,规定“市、区(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其中,市、区(市)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3到5个百分点。”

    为科技金融设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是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桥梁与纽带。《条例》提出,鼓励担保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及需要,创新融资担保品种和方式,推行企业股权、发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可转让权益的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科技型企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鼓励科技型企业对产品研发责任、关键研发设备、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等进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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