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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青岛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在已经建立的全市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统筹了城市和农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范围、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实现了城乡困难居民“同病同救”,并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救助封顶线,取消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起付线,实现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目标。 新出台的《制度》,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 统筹了城市和农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范围、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实现了城乡困难居民“同病同救”的目标,并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低保家庭成员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提高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医疗救助比例。在原来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门诊费用的救助比例平均提高了20个百分点。其中,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部分,救助比例由原来的住院70%、门诊大病50%,全部提高到90%。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提高了城乡医疗救助封顶线,在原来城市医疗救助封顶线住院1.5万元、门诊大病1万元的基础上,将城乡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个人住院和门诊全年累计为3万元。 进一步扩大了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门诊大病救助病种范围。困难群众住院、门诊大病救助病种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病种相同,城市门诊大病救助病种由原来的4种扩大到了43种。《制度》还增加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普通门诊救助项目,给予低保家庭成员普通门诊诊疗、药费定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20元;增加了城乡散居孤儿住院费用全额救助项目,在对城市低保家庭的社会孤老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住院自负费用实施全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年龄不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住院费用实施全额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增加了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项目,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此外,《制度》取消了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实现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无门槛”救助。 《制度》还规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救助,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李莉莉 王家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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