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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遭性侵后沉尸校园水塘 学校只赔2.5万

来源:济南时报 2011-10-03 12:43:20

  济南时报:你怀疑是什么情况?

  宋某:妹妹被杀的可能性大,但现在还要等警方的明确说法。

  家人欲通过法律途径向学校讨说法

  济南时报:现在事情处理得怎么样了?

  宋某:我妹妹的尸体已经火化了。

  济南时报:你和学校接触过吗?

  宋某:接触过,没有达成协议。学校的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妹妹的工资、公积金以及相应的赔偿金加起来不到25000元。

  济南时报:能接受这个数额吗?

  宋某:不能接受。

  济南时报:为什么?

  宋某:我妹妹是学校的员工,却死在校园内的水塘里。如果晚上学校有巡逻的,就能及时发现这一情况,或许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而我妹妹的尸体是第二天早上被清洁工发现的,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一定有缺陷,没有尽到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的义务。连老师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随时可能发生问题。

  济南时报: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宋某:我正在聘请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为妹妹讨要一个说法。

  律师回应:

  学校该不该给予一定补偿?

  记者随后采访了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请他谈了对此案的看法。

  李敬涛认为,受害者属于学校职工,遭受侵害导致死亡,根据当时案发情况,其死亡不属于工伤。那么对此类在受害者非上班时间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侵权者本人应负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那么,受害者所在的学校或者说用人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呢?李敬涛说,此类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往往认为,不管怎样反正事情是发生在学校、发生在用人单位,学校就该拿钱。“要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确定学校在此类事件中是否具有过错,确定学校即用人单位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里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法学上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指出“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本案当中,受害者属于学校教职工,不属于未成年人。但学校如果在安保方面有漏洞,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从法律理论上,学校有赔偿的义务。但从现行的法律条文中,确实难以找到相应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受害者亲属一定数额的、安慰性质的补偿。”(殷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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