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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成立医调委 第三方机构调解医患纠纷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10-02 09:14:43

    近年来,医患纠纷矛盾呈上升趋势。去年仅(山东)即墨一市就发生较大的医患纠纷151起,今年仅上半年就有90起。如何解决医患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9月,即墨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青岛市首家独立于医疗机构、患者之外的第三方调解组织。

    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成立,其实已不是一件新鲜事了。面对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各地政府已频频出招,而民众真正关注的是,这个“医调委”将怎样有效运行?能否真正按各方的意愿达到预期效果,使医患矛盾得到缓解?

    如何确保“医调委”的公正性?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归属什么单位管理?其组成人员有哪些?怎样确保其履行职责的公正性?

    记者带着以上问题,采访了即墨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可兴。

    刘可兴介绍,新成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专职调解员8名,兼职调解员6名,主要包括退休的医务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等,他们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不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群众自治组织,其业务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根据规定,“医调委”对医疗纠纷实行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刘可兴说,确保“医调委”公信力的,就是其相对中立的地位。一个重要的体现是,调解组织在司法体系下面,如果隶属医疗组织,也许公正,但有不公正之嫌。在司法组织下,老百姓的信任度显然提升。

    即墨市卫生局副局长刘兆瑞则认为,医患纠纷矛盾呈上升趋势,去年即墨市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医患纠纷达151起,今年仅上半年就有90起,同比增幅20%。赔偿金额也呈迅速递增之势。之所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就是更客观公正地处理患者和医疗机构因互不信任而引发的纠纷。因此在推进过程中很重视这一点,即卫生部门对“医调委”的介入少,主要由司法部门的调解员参与。涉及到“医调委”开展工作不可或缺的专业咨询,我们建立了两个专家人才库——20名涉及危重症、骨外、产科、儿科等专业的医疗专家组成“即墨市医学专家咨询组”、23名法律方面资深人士组成“即墨市法律专家咨询组”。

    “第三方调解”有何优势与效力?

    相比于以往的患者和医疗机构直接交涉、走法律程序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调委”的成立为医患纠纷的处理又多了一条渠道,相比之下它究竟有什么优势?

    即墨市“医调委”主任修树旺认为:医患直接交涉的“成本”已有目共睹:双方各执一词,“医闹”层出不穷,找院长、拉横幅,大打出手……一个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需经历申请、抽选专家、听证会、结论等一系列过程,耗时数月;法律诉讼的成本也令患者却步……这一切,一定程度上源于医疗纠纷官司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医学上的很多不确定性。相形之下,引入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就显得便捷、高效,成本更低。

    目前,即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都设了调解工作站,作为“医调委”的派出机构,调解员常驻值班,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介入,出示书面告知,引导患者以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恶化。即墨把调解时限限定在一个月,若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专家咨询组成员的职称、职务、专业特长也都作了公示,医患双方可以自己选定医疗、法律专家参与咨询。

    即墨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谭长永认为:相比医患面对面处理,第三方调解最大优势就是把矛盾双方“拉开”,暂时冷静下来,而不是激化矛盾。当前而言这是个很好的冷处理,医院可以摆脱精神压力,维持工作秩序,而患者的正当权益也得到更有效的维护。第三方介入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比方说,医院会更注意以专业和科学态度反省自身,患者家属也会因第三方介入,把赔偿数额设定得更科学一些。

    那么,第三方调解的权威性何以体现?有无强制性?

    刘可兴说,第三方调解是带有司法性质的工作。依据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条文,即墨市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医疗纠纷领域,已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根据规定,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可申请“医调委”调解,也可选择不接受调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墨市“医调委”一般受理索赔金额1—15万元的医疗纠纷(1万元之内的双方自行和解,15万元以上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再调解或诉讼)。经调解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可申请医疗鉴定后继续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解决医患纠纷需要一个好的机制设计,也离不开规范、严格的执行措施,怎样确保第三方调解缓解医患纠纷矛盾的效力?

    即墨市“医调委”主任修树旺认为:有了第三方介入,医患矛盾的处理会更加公平,但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各方不及时履责,“医闹”行为就依然会“按下葫芦浮起瓢”。目前各种因素使医患纠纷进入一个恶性循环,亟须我们去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规则,明确三方责任以及发生矛盾后各自的行为规范,从这点上看,我们的工作还刚刚开始,许多措施还需要细化。

    怎样解决“医疗鉴定”这一焦点问题?

    启动“第三方调解”,也无法回避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怎样解决以往备受质疑的“医疗鉴定”问题,确保其客观性、公正性?

    刘可兴认为,就医疗事故鉴定来看,由于参与的专家和医院同属一个系统,患者对其公正性就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2002年起实施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事故赔偿处理的唯一法律规范,该条例虽将鉴定的主体由卫生行政机关改为了医学会,但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依然备受质疑。医学会虽属独立社团法人,但还是和医生脱不开干系,难免有“自己给自己鉴定”之嫌。“医疗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医疗纠纷,不是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认识的差异,而是造成了较重的过失、后果,二者之间怎样界定?怎样确定索赔金额?除了医疗鉴定这个手段,其实还有另外一条途径——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这已被越来越多地采信,但以往患者借助司法鉴定,往往要走法律诉讼的程序,成本较高。现在,“医调会”可以帮助委托一个司法鉴定所来做这项工作,给患者提供方便。

    即墨的尝试刚起步,在改革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同时,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尽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为管理医疗风险、解决医患纠纷探寻更完善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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