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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所需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据悉,这次政策的调整,显著提高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保障水平。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可享受此待遇的人员既包括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包括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但并不包括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根据文件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由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个人既不用缴费,也无需单独办理。当事人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而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此次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的责任更加重大了。”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应在规定的15日内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聘备案等相关手续,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除了需要补缴费用外,还要负担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此前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仅享受两项医疗待遇:一是每月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随失业金一并发放。二是患病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70%的比例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记者 贾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