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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发布第9号消费警示 十一出游留意陷阱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1-09-28 12:28:36
    本报讯(记者 李旭超)“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昨天,青岛市消保委根据往年在“十一”期间受理投诉情况,特别发布 “十一”消费警示,提醒市民在节日期间外出旅游、购物、餐饮时,当心落入消费陷阱,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依法维权。

    旅游:签好合同保留证据

    “五一”长假被取消,让“十一”出游成为许多人的首选。市消保委特别提醒,参加旅游团报名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注意查

看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同时,建议消费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尽可能地减少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所受到的损失。出境游是特许经营的业务,在参加出境旅游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出境旅游经营资格。

    消费者要仔细阅读旅行社合同,旅游合同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和肯定。要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签订好旅游合同,明确吃、住、行、游、购等各项内容安排、标准以及违约责任。消费者认为还需要补充内容的,应与旅行社进一步协商,增加合同内容(尤其在违约赔偿金额方面),以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果没有把握,切勿在外购买贵重物品,以免上当受骗;购物后核查单据,索要发票,发票内容应写清所购物品的详细内容;及时保留投诉证据,如果发现旅行社在吃、住、行、游、购方面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安排上有“缩水”现象,一定要注意保留好有关证据,以便维权。

    市消保委表示,对于在旅游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的消费者,首先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完成行程后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监督部门投诉,同时,消费者还可到当地消保委(协会)投诉。

    购物:制定计划拒绝“假赠送”

    节日期间,商家经常会举办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优惠促销活动,消费者此时头脑要保持清醒,理性对待经营者的促销、优惠活动。

    提防打折、返券陷阱。返券销售并非真正实惠,消费者要学会理性消费,如制定购物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购买商品,谨慎面对“高折扣”商品的诱惑,避免在促销、优惠的诱惑下买回一大堆自己并不需要的商品。

    注意“假赠送”和最终解释权。“买一赠一”是经营者惯用的手段,消费者应警惕不良商家把残次品、劣质品或过期品作为赠品,并称“奖品赠出不退不换”,以此来逃避责任。商家在打折促销时,经常会在广告最不显眼的地方加上这样一句话:“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所有”。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多看、多比较,购物后保存好相关票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维权依据。

    餐饮:适度消费杜绝浪费

    “十一”也是餐饮黄金周,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注意就餐卫生外,也要不让自己成为餐桌浪费的主角,要树立适度消费、合理消费的观念。

    餐饮消费要到信誉度高的酒楼、餐厅,看清饭店提供的湿巾、消毒巾等包装上有没有印制“收费”字样,服务员常常事先不告知消费者,只是等结账时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甚至有的就餐场所还会出现所谓的“餐位费”,以上这些都侵犯了《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有的饭店张贴着“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东西概不负责”的提醒语,致使消费者受到财产威胁时不好维权,这其实违背了《消法》中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消费者可及时与经营者协商索赔。消费者结账后应索要发票,注意保全相关证据,消费时遇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要勇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应科学适度消费,提倡“吃不了,兜着走”,杜绝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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