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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夺去耿某儿子的生命,官司之后,耿某全家获赔182992元,但面临赔偿款分割问题,耿某一家人无法达成协议。最终,耿某与儿媳、孙子对簿公堂。 2007年,耿某的儿子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耿某及其家人将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诉至邹平法院。邹平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182992元。因耿某丈夫已病故,耿某本人在赔偿款分割问题上与儿媳、孙子无法达成协议。201 2011年5月20日,耿某的二审代理律师了解到耿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无任何收入来源后,建议其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 援助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受援人耿某只享有百分之二十的死亡补偿金,分割比例偏低,应该均分。2011年8月11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纠纷,直接判决将不利于家庭矛盾的处理,故在两位援助律师的积极配合下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争取调解结案。耿某最后也愿意做出让步,同意将丈夫应得的赔偿款与孙子平分。调解后,受援人耿某共分得赔偿款89511.41元,双方无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