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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我省将建立完善孤儿保障体系。鼓励公民依法收养孤儿,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为妥善安置孤儿,我省规定,孤儿可以由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 民政部门等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可选择抚育条件好、有爱心的家庭寄养,当地政府应为寄养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酌情给予寄养家庭劳务补贴。每个家庭寄养孤儿不得超过2名。重度残疾儿童不得安排家庭寄养。 鼓励公民依法收养孤儿。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不影响收养人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享受有关待遇。 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各级政府都将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各地需在省规定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由各地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逐步提高。 为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我省要求各地需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孤儿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残疾孤儿具备上学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在省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免收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优先为孤儿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需组织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农村孤儿居住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需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