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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与限购令打架 夫妻无房一方吃亏

来源:青岛晚报 2011-08-31 17:06:57

    昨天,青岛市民刘女士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想开一份无房证明,但查询后得知,刘女士现在居住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她爱人的名下,自己名下并无房产,但按照限购令的规定,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她开无房证明,只能开出有一套房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要买房,只能算做第二套住房,首付的比例高达60%。

    由于新婚姻法的解释(三)与目前正在实施的住房限购令存在矛盾之处,受此影响,部分市民的购房计划也

在改变。

    婚前购房也算家庭财产

    刘女士的情况并非个例。根据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虽然司法解释这套房子是个人财产,但限购令却是按照家庭来算房产限购的。 ”在这种情况下,名下无房产的另一方如果想买房的话,将按照第二套房的政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为30%,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高达60%。“买套80万元的房子,按首套房的话,首付只需24万元;而按二套房的算的话,首付要达到48万元,这无形中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 ”刘女士对记者说。

    青岛的限购令规定,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外地人共同署名受限

    不仅无房的一方购买房产时首付提高,如果夫妻中另一方户籍不在青岛,而且无法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纳税证明,想在房产证上加名,也是行不通的。

    市民赵先生大学毕业后在青岛找了家单位落上了户口,但女友没有青岛的户口。婚后两人打算共同出资买房,前两天,他俩到李沧区一售楼处买房子,想在购房合同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将来办房产证时,也要写上两人的名字。但售楼员得知他们的情况后说,根据青岛的限购规定,无法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购房。如果想买房的话,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

    “两人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却无法共同署名,感觉有些别扭。 ”赵先生说,如果这样的话,另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父母买房想加孩子名字

    同样道理,在限购政策以“居民家庭”为单位情况下,父母买房时在房产证上加上已成年子女的名字,子女很可能就失去购买首套房的资格。

    根据现行的限购政策,家庭拥有的住房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而如果子女成年后,将不受父母房产的影响,可以享受购买首套房的优惠。但如果父母买了房子,房产证上有父母的名字,如果再加上子女的名字,那么,子女名下就算有了一套住房,如果子女再想购买住房,就只能按照第二套住房计算。(记者 芦智峰)

    新闻延伸

    公证咨询电话多子女不急父母急

    《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婚前财产归属的规定引起了较大争议,房产归属问题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记者从青岛各区公证处了解到,我市打电话或者上门咨询有关婚前财产相关问题的人数有所增加,在这些人中,大多数都是掏钱替子女付了房子首付的老人。一个公证处平时1个月只有20多个电话咨询此类问题,最近一段时间每天就有4、5个电话。他们咨询的内容主要是,子女如果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贷款如何偿还等问题。付了房屋首付的老人想抓住房子归属权,不让自己的子女吃亏,没出首付的老人也抓紧打听如何把子女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也能多一份保障。

    崂山区公证处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新规一出台,子女不急父母倒开始着急,纷纷跑到房管局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或者跑到公证处对婚前财产分配进行咨询,近10天以来老人咨询子女房屋归属权的现象明显增多。

    记者了解到,在婚姻法新规出台之前,虽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复杂,但由于之前需要出具较多的证明,加上许多人认为婚前公证财产会伤害夫妻感情,所以我市市民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并不多。崂山区公证处甚至已经连续10年未办理过相关业务。目前,咨询人数的增多表明今后我市存在房产公证增多的可能性。为此,我市各区公证处做好了充足准备,尽量简化办理公证的程序,节省市民时间。(见习记者 刘泽源 记者 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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