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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基数为31096元

来源:济南日报 2011-08-23 08:47:00

  市政府规定

  ■垄断行业及财政补贴的国企,工资增幅不得突破基准线

  ■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工资不得增长

  ■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指导线,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

  近日,市政府发布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以2010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096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3%

,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5%。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确因经济效益下降、工资支付能力不强等原因,不能按下线落实的,职工工资增长最低应达到工资最低增长比例,即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应至少增长0.4%;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垄断行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

  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负责人工资不得增长,企业以及负责人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负责人年薪。

  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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