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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 青岛十万个体户多数税负降低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8-06 07:06:14

  早报讯 个税法修改不止工薪族受益,个体工商户也在受益行列。前天,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相应作了调整,并将从9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青岛数十万个体工商户中,多数税负将会降低。

  ■规定:

  个体户个税扣除标准上调

  《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之前,个体户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标准是2000元,即全年24000元。

  ■分析:

  与工薪阶层保持同步

  地税系统相关人士表示,这次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三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其实是一个惯例,因为前不久,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由2000元提至350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三类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与工薪阶层的个税免征额扣除标准是一致的,所以也得相应调整。调整后,对小规模经营业户在所得额征缴税费方面将会比原来降低1500元的标准。对个体工商户业主而言,经营收入是毛利润,不能算做所得额进行计费缴税,而是要去除经营成本费用后的利润额,再减去费用标准3500元后,才是所得额,所得额再乘以相应的税率才是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三类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

  据介绍,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征税制度,这次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三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目的也就是为了避免工薪阶层与小规模经营者之间在个人所得收入上出现较大落差,调整后就基本上一致了。

  ■影响:

  多数个体户将受益

  前期数字显示,青岛个体工商户数量超过20万。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也就是说,9月份以后,个体户如果扣除成本费用,每月盈利在3500元以下的,可不缴纳个税,在3500元以上的,也可少缴税。

  “现在干个体工商户的,每月收入在3500元以上的占了多数,算下来,多数都受益。”地税局有关人士认为。东海一路某饭店负责人纪先生说,个税法修改后,他一直关注。但一直没有对个体户免税做出明确,现在出了新标准,他感到放心了。

  ■算账:

  年入5万减少个税3910元

  个体户个税年扣除额从24000元提高到42000元,级距和税率也有一定调整。

  假设某个体户扣除成本后年收入是4万,那么,目前,他每年要缴纳的个税是:(40000-24000)×20%-1250(速算扣除数)=1950元;而新规实行后,由于其年所得未达到42000元的扣除标准,所以他可不再缴纳个税。

  假设某个体户扣除成本后年收入是5万,那么目前,他每年要缴纳的个税是:(50000-24000)×20%-1250=3950元;而新规实行以后,他仍然可适用第一档税率,应缴纳个税为:(50000-42000)×5%=40元。两者相比,可减轻税负3910元。(记者 刘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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