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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室外高温工作月补120元

来源:鲁中晨报 2011-07-31 15:09:15

    晨报淄博7月30日讯 今天,本报以《救中暑者 消防上演“空中挪移”》为题报道了周村一男子在高温露天工作时中暑晕倒在二楼平台,最终因发现太晚不幸去世的消息。长期从事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应该享受到哪些权益呢?记者了解到,由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于7月29日发布并正式实施,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工作。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

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同时,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目前淄博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从企业成本费中支取。

    办法规定,如用人单位对员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或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如经查实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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