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岛李某和同学在宿舍里动起了手,事后耳朵出现神经性耳聋的迹象,为此,李某将动手打伤自己的孙某及学校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伤残赔偿金、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多项赔偿请求共计5.3万余元。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孙某承担60%责任,赔偿李某近3万元。 事件 宿舍里动手打伤耳朵 李某和孙某曾同在莱西市一所学校就读,两人经常发生口角和冲突。2006年10月一天, 事后,李某感觉耳朵疼痛。在父母的陪同下,李某到医院做了检查,这时才发现出了问题,诊断结果为感音神经性耳聋,前庭导水管扩大。 起诉 状告同学和学校 由于李某听力出现问题,而学校方面对此事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李某一家人将同学孙某及学校起诉到了法院。李某一家人提出,李某受伤是孙某引起,首先孙某应该为此负责。李某在被打后曾经向老师反映此事,可老师不闻不问,他们认为事情发生在上学期间,事情发生后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导致李某病情恶化,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李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家人为此提出了包括伤残补助、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5.3万余元。 一审 起诉赔偿被驳回 被同学起诉到法院,孙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李某起诉要求赔偿没有任何依据,因为他没有和李某发生任何冲突,更没有动手打李某,其次李某是在离开学校的第二天下午到医院做了检查,无法排除李某是在离校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伤或意外受伤。学校一方则表示,根据学校调查,李某所说的打架事件并不存在,即使真的有这件事,涉及到的打人者孙某也不是学校住宿学生,无权利进入宿舍,因此发生了打架事件也与学校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起诉被孙某打伤耳朵,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但此案审理期间,李某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实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打人者担责六成 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不肯接受,于是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期间,李某找到了同学,请对方出庭为自己作证,而他的同学也向法庭证明了事发当天孙某的确打过李某,而且当时李某就表示耳朵被打后,出现疼痛和头晕的症状。同时,对孙某认为李某受伤可能与他人有关或者故意受伤的说法,李某提出,这只是一种假设,同样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提出上诉请求,孙某及学校同样表示,即使有人证明孙某和李某发生了争执,李某耳朵被打,但也无法证明李某耳朵受伤一定是这次争执造成的。 二审法院在综合新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各种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诉请理应得以支持。关于赔偿比例,因事情起因是李某与孙某相互闹耍,李某理应预见闹耍可能会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比例以李、孙二人分别为40%和60%为宜。事发时,学校还未上课,而且事情起因是由于当事双方相互闹耍,因学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于顺) |
上一篇:女人包里该备支唇膏吗 青啤啦啦队总决赛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