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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

来源:山东商报 2011-07-21 16:30:47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新农合基金支付的比例不低于80%,即个人支付部分不超过2元/人次。

    按照我省此前出台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综合考虑到药品减

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在坚持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基础上,我省最终确定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

    此前有市民担心,收费“一刀切”,岂不是意味着不输液的人员也要交输液费?有失公允。此次我省明确规定,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可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对需输液的患者,一般诊疗费的制定也将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不过,一般诊疗费并不全由个人支付,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将不低于80%;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产生的一般诊疗费,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不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地方,也要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断提高支付水平。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最高定为10元/人次,但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确定。基金支付比例较低的地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也将从低核定,最终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2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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