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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是劳动模范,却因贪欲而堕落。昨天,吴顺弟站在市一中院第六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检方指控他身犯三宗罪,涉案金额超过2800万元。 法庭上,年满61岁的吴顺弟身着白色短袖衬衫、黑色长裤,表情平静。他原是闵行区梅陇镇党委副书记,曾任梅陇镇陇兴村党总支书记、上海陇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华兴实业公司总经理、上海点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检方查明,吴顺 第一节是贪污事实:2002年至2003年10月,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价值98万余元的资产以支付水电费等名义转移、隐匿。2002年至2003年3月,在上海陇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系陇兴集团全资子公司)转制期间,他指使吴雪林以支付华兴公司房租、职工奖金、陇福苑小区供电设施费、绿化费等名义,分别虚增90万元、50万元和69万余元三笔款项,致使陇兴公司净资产减少209万余元。2005年至2006年,吴顺弟等人将上述200余万元资产私分、挥霍殆尽。 第二节是受贿事实:2002年下半年,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经与吴雪林、殷建德等人(均另案处理)商定,由上述人员以点聚公司和自然人李明德的名义,与上海森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上海森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将陇兴村429坊1丘(梅陇酒家)地块交该公司开发。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长彦先后多次给予吴顺弟等人“投资回报”款共计1750万元,其中吴顺弟分得700余万元。2006年9月,吴顺弟还收受了窦长彦给予“购车款”86.5万元。 第三节是挪用公款事实: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将陇兴集团、华兴公司697万余元公款给森都公司、点聚公司和李明德等自然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吴顺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308万余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3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697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吴顺弟对检方的指控有不同看法。他对自己贪污308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不承认受贿和挪用公款。他说:上世纪90年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很普遍。我以前投资了,就应该得到回报,这是作为公司股东的利润分红,是我的合法所得。至于挪用公款罪,那只是自己当时资金紧张,短期借用后肯定会归还的。公诉人当场一针见血地指出:吴顺弟担任公司股东,都与他的职务存在利益关系,这显然是不正常的。 吴顺弟曾是上海市劳动模范,但近年来村民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多次上访反映他利用改制侵吞村集体资产等问题。 市一中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