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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人行横道过马路,不想被突然转弯的中巴车撞倒,李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确定肇事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过调查,这辆闯祸的中巴车 “身份”复杂,车辆挂靠某客运公司后,通过中间人租给了崂山区一家市场作为接送顾客的班车。为了讨回公道,李女士的家属将车主、肇事司机、挂靠公司及市场等5家责任方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市北法院一审判令,五方被告 购物车斑马线上闯祸 去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王某驾驶着一辆中巴车到崂山区某市场购物顾客,沿同安路东向西行驶,当客车在一处无名路口左转弯时,一名中年妇女拎着包走出湖光山色小区的后门,正沿着斑马线横过马路。购物班车突然左转,朝着中年妇女直冲过去,由于车速过快,加上驾驶员观察不周,李女士被撞倒当场昏迷不醒,直到120急救车赶到后实施了抢救,然而李女士的伤势过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在之后的调查中,这辆市场购物班车与多家公司有着联系。原来,王某只是拿着工资负责开车的驾驶员,实际车主为胡某,车辆在以某客运公司的名义登记后,通过中间人将车租赁给了崂山区一家市场作为接送顾客的班车使用。 要求65万元赔偿 李女士的死给家人带来巨大打击,然而与肇事车辆存在关系的几方却都不愿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李某的家属只好将包括车主、驾驶员、市场等在内的五方责任人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连带承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元。 在法庭上,肇事司机和车主都对李女士的死亡表示了歉意,肇事司机表示,他与车主仅仅是雇用关系,肇事车辆在检验后证实安全状况达不到国家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应当由车辆的所有人及支配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在法庭上提出,作为实际车主,他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事故不是单方面造成的。客运公司辩称,他们作为车辆登记方,对车辆不享有支配权也不从中获益,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该由他赔偿。挂靠公司提出,根据与车主签订的车辆挂靠租赁协议约定,如果出现车辆故障及事故处理,都应由实际车主负责。市场方面则表示,事故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是与挂靠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由挂靠公司负责车辆的管理及顾客的安全义务,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五方被告连带赔偿 经过交警部门调查,驾驶员王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而且肇事车辆本身制动系统安全状况达不到国家要求,灯光装置也不符合技术标准,属于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车辆在驶入路左,遇到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观察不周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驾驶员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事故的赔偿责任,各方自然都不愿揽到自己身上,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实际车主与驾驶员都逃脱不了干系,而客运公司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同样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挂靠公司与市场方面使用安全状况不合格车辆及驾驶证过期的驾驶员用于发送班车,均没有对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相关的检验及资质审查,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因为车辆具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安全隐患及驾驶员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双方也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实际车主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然后再赔偿其它损失,而驾驶员及其它几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于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