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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万元买冰毒当场落网 自称止疼治肺病

来源:青岛晚报 2011-07-11 16:31:35

    因为忍受不了病痛,青岛41岁中年男子竟听信谣言,找朋友买来毒品 “止疼”。近日王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李沧法院定罪,在庭审时王某提出了自己的“止疼”说,不过法官对此不予采纳。

    购买毒品当场被抓

    王某住在市北区台东附近,曾因聚众斗殴被教养两年。现在王某自己经营个体生意,在做生意时认识了徐某,随着认识的时间越来越长,王某得知徐某不仅吸毒而且也贩毒。王某自己没有经受住诱惑开始向

徐某购买毒品,不久之后自己也染上了毒瘾。 2011年4月一天下午,王某打电话给自己经常联系的徐某,想要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以人民币11500元的价格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门口交易。当晚7时许,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徐某将1盎司冰毒交给了王某,王某将钱也交给徐某。原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可就在王某返回小区的路上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王某身上搜缴毒品22克,经检测发现,搜缴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吸毒是为缓解病痛

    被逮捕后民警对王某进行了尿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阳性。从被抓获到起诉阶段,王某并未说明自己为什么会买毒品吸毒,不过就在法庭庭审时他道出了原委,称自己吸毒是“逼不得已”。王某称自己身体不好,前段时间得了肺气肿和肺结核,平时因为病情不断恶化疼痛难忍。后来听朋友说毒品能够缓解病痛,于是便开始尝试,找徐某购买。谁知尝试的时间久了,王某自己竟染上了毒瘾。 “当晚我买毒品完全就是自己吸,我不贩毒,而且吸毒就是单纯地止疼。 ”王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王某持有毒品数量较小,又是被当场缴纳,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王某也是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止疼说法法院不认

    法院审理时认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2克,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以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小,又是被当场缴获,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由于毒品特殊的属性,决定了涉毒犯罪本质上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对于其危害程度的衡量,不能单纯以其非法持有的数量作为标准,并且王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2克,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对于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身患疾病应当通过正规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吸食毒品只能对人体的生理和精神产生更大危害,“缓解病痛”不能作为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辩解理由,因此也不作为有效辩护意见采纳。最终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新闻延伸

    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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