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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备受争议的清华大学“真维斯楼”一事在争论多日后悄然落幕,不过,这却意外让早在2007年4月便存在于山东大学的“董明珠楼”走红。《中国企业报》记者调查后发现,除了山东大学,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海南师范大学、三明特殊教育学校等校园内,还出现了“董明珠”命名的教学楼或奖助学金项目。 不过,与此前争议具有的清华“真维斯楼”,即由企业出资捐助大学最终为企业的产品或品牌获得教学楼冠名权不同 当前,由山大“董明珠楼”引发的争议也在社会上持续发酵,作为珠海国有控股企业格力电器以及以职业经理人身份担当格力电器总裁一职的董明珠,双方是否在对外宣传特别是进行公益事业捐助时可以融为一体?董明珠作为国企的优秀经理人,是否能够代表企业获得并接受社会上一些机构的荣誉和冠名权,最终成为企业新的名片?作为与格力电器存在密切业务关系的山东格力电器通过捐助山东大学获得的“教育基金和教学楼”冠名权,到底是应该回报格力电器还是企业的管理者董明珠,这其中是否涉及到隐性“利益输送”? 截至本报发稿前,一个多月以来,格力电器、董明珠、山东格力电器三方均未就“董明珠楼”一事发表任何形式的官方说明和表态。同时,也未就《中国企业报》记者发去的采访提纲给予回复。 企业出钱个人得名 2007年4月29日上午,山东大学董明珠楼命名暨董明珠奖学金颁奖仪式在山大东校区公教楼西侧门口隆重举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明珠出席仪式。当天,山东大学副校长王琪珑还向董明珠颁发了“山东大学兼职教授聘书”。 这一系列荣誉的获得,主要是来自于当年的4月10日,山东大学与山东格力电器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山东格力将在7个年度内为山大捐赠人民币400万元设立董明珠教育发展基金。为感谢格力对学校发展的支持,根据《山东大学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山东同意将东校区公教楼西侧楼命名为“董明珠楼”,并聘请董明珠为山东大学第一届校董会校董和山东大学兼职教授。 山东格力出资设立“董明珠教育发展基金”,而非董明珠个人。那么,山东格力与珠海格力电器到底是什么关系?作为珠海格力电器副董事长的董明珠为何会同意以“自己的姓名”命名?珠海格力电器对于此事是否知情? 上述疑团尚未解开,在2007年10月,由珠海格力电器出资30万元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设立“董明珠奖助学金”,活动当天董明珠亲自出席,并带去了200本董明珠的新作《行棋无悔》和100辆自行车。 除了上述两例“企业出钱个人得名”外,当年的12月董明珠个人出资50万元在福建三明市特殊教育学校援建一栋教学楼——明珠职业技术教学楼。 目前,《中国企业报》记者通过对公开信息的查阅发现,格力电器、山东格力、董明珠在各地学校捐资设立“董明珠基金”和“董明珠楼”主要集中在2007年,此后的很长时间内,上述三方均未再在其它学校开展上述活动。令人费解的是,《中国企业报》记者还在格力电器官方网站()的公益事业热心教育栏目中看到,格力电器出资设立北师大珠海分校“董明珠奖助学金”、山东格力电器出资设立山东大学“董明珠教育发展基金”及“董明珠楼”以及董明珠个人出资设立的“明珠职业技术教学楼”均赫然在列,这是否意味着各方也一直默认并推动着“企业出钱个人得名”的捐资助学方式发展。 中国家电商业协会营销委员会副理事长洪仕斌指出,“值得深究的是,山东格力为何要向山东大学捐款400万元冠名‘董明珠楼’?若是想提高格力空调的知名度或是扩大产品销售量,用‘格力空调’四字影响力远比‘董明珠’更大。这到底是高校师生与商界精英之间的完美榫接?还是作为经销商的山东格力别有用心?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隐瞒实情的做法,令社会产生更大的疑问。” 一直以来,格力电器以及董明珠个人均未就当初为何选择将“公司捐资”获得的荣誉,统一设立为“董明珠楼”或“董明珠教育基金”进行说明和解读。《中国企业报》记者一直试图联系董明珠本人以及珠海格力电器,均未能得到相应回应。 涉嫌隐藏利益输送 上述事件的背后,到底还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是否涉嫌将公司利益向个人进行输送?或者,这些都只是简单的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共同推动的企业社会公益事业? 据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简称格力电器)2010年报显示,格力电器的控股股东为珠海格力集团,而格力集团则是珠海市国资委的下属公司。董明珠目前任格力电器副董事长兼总裁一职,持有上市公司格力电器股份逾2114万股。这意味着,董明珠就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并非格力电器的老板。 此前向山东大学捐款400万元的山东格力电器与格力电器又存在何种关系?在格力电器官方网站上,山东格力电器作为格力电器在山东省的销售公司名义出现。但《中国企业报》记者从山东工商局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平台获悉,山东格力电器成立于2005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股东只有两人为段秀峰(出资600万元)、孔维栋(出资400万元)。目前,段秀峰任山东格力电器董事长、孙维栋任山东格力电器总裁。这意味着,山东格力与格力电器并不存在任何资本上的关系,只是格力电器在山东地区的授权代理商,负责格力电器的销售、安装服务等业务职能。 对此,有市场人士指出,“作为格力电器的经销商,山东格力捐款在山东大学设立教育基金,不是以格力电器的名义出现,而是以企业高管董明珠个人名义出现,这背后的疑问太多了。为什么不叫格力电器楼,替企业做宣传不比个人好吗?”对此,亦有企业人士提出不同意见,“虽然格力电器与山东格力没有资本上的关系,但都是经销格力空调。近年来,董明珠在社会上的个人影响力不断提升,已经成为格力空调的代名词,宣传董明珠有什么不可以?” 相对于清华“真维斯楼”,山大“董明珠楼”由于是“公司出钱个人冠名”的模式,还引发人们对于此事是否涉嫌“隐性利益输送”等问题的质疑。对此,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涛律师表示,“这一事件尚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面在这一事件中,钱并没有直接给董明珠,而是给了山东大学;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名誉贿赂的规定,属于法律空白。现阶段,只能依靠道德约束。”王涛还指出,“这一事件属于典型的商业行为,董明珠并没有做出贡献,接受这一冠名权存在不妥之处,最终只能依靠社会的评议来判定。” 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段建国律师指出,“当年‘性贿赂’是否该入罪,一度被网络热炒。终究由于性贿赂背离贿赂犯罪的立法本意而没有被扶正。如同‘性贿赂’不被法律认可一样,由于‘美名贿赂’远远超出了贿赂犯罪是非法获取物质利益的立法本意,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类‘新型商业贿赂’法律也不会认可。既然董明珠献身公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又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即使山东格力斥巨资400万元为董明珠包装宣传,捞取尊师重教的美誉存在所谓的‘猫腻’,由于董明珠并非将400万元据为己有,充其量董明珠只是获得了精神满足,没有非法获得任何物质利益。” 经理人行为界定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董明珠在进入格力电器10多年来持续推动了企业在国内空调业的“做大做强”,并开创了“格力渠道模式”、“格力核心技术”等多轮的升级转型大幕。可以说,董明珠与格力电器、格力空调相互之间的烙印已经很深。一位格力电器经销商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从某种意义上看,董明珠就是格力空调”。 其实,无论是此前山东格力捐款设立“董明珠楼”,还是后来的格力电器捐款设立“董明珠奖助学金”,或是后来董明珠个人捐款设立“明珠教学楼”,各方在推动这一事件的过程中都巧妙地向社会各方传递了“格力是一家有社会责任感企业”等信息。 同样,董明珠也获得了格力电器做大做强的丰厚回报。据格力电器2010年报显示:2010年董明珠年薪高达252万元。以6月24日收盘价23.28元/股计算,董明珠所持有的2114万多股格力电器股票市价已高达4.92亿元多。对于给企业发展壮大带来推动和影响的职业经理人,理应通过建立各种合法合规的激励机制或措施给予奖励和回报,最终为国有企业与职业经理人构建一条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循环体系。 一位国有企业人士指出,“近年来,正是董明珠与格力电器之间牢不可破的良性发展关系,在格力电器或是董明珠在进行公益事业的过程中,可能会忽视谁出钱谁得利的问题。同样,‘董明珠楼’也引发了国企职业经理人行为界定问题的思考,职业经理人代表能不能代表企业进行个人的宣传包装?企业除了产品名片、技术名片之外,能否打造经理人的新名片?未来,随着国有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各个领域的市场化竞争,如何通过制度和规章的制定和完善,为职业经理人提供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 洪仕斌指出,“从一个打工妹走到格力总裁的传奇女性,董明珠这位‘营销女皇’还能一如往常一样霸气固执地向世界宣告:‘我从来都不会犯错,我从不认错,我永远是对的’吗?我们期待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