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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公路通行费降低 28日起执行5元起步价

来源:胶东在线 2011-06-28 17:06:23

    胶东在线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李其波) 今日下午,市公路部门正式接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为给社会车辆出行“减负”,自28日零时起,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由15元/车次降为5元/车次(特大桥、隧道除外)。按车次计费的,改用按里程计收,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现行收费标准。

    “联网收费系统费率表版本已升级完毕,其他工作也已经准备到位,我市高速

公路将会按时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下一步,还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醒目位置做好公示工作,严格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今日下午4点,市公路局征收科相关负责人表示。

  15元“起步价”重新降至5元

  目前,我市市民上高速需要缴纳最低15元的车辆通行费。这一最低标准是如何来的呢?据了解,这一收费依据是1998年制订的标准“《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427号”,即“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由现行每车次5元调整为每车次15元(按车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路段除外)。”

  由于高速公路网的不断完善和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目前,高速公路出现了部分短距离的收费站,高速公路最低15元“起步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民短途使用高速,也引起市民和专家的质疑。

  20和32.5公里是计费“临界点”

  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而车辆通行费以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尾数为“0”或“5”。

  市公路局征收科工作人员给算了一笔账,以一类客车为例(7座含7座以下客车),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率为0.40元/公里,从入口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从出口收费站离开高速公路,按照上述高速公路通行费计费方法,行驶里程小于(不含)20公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5元;行驶里程大于等于20公里、小于(不含)32.50公里,计费10元;站距超过(含)32.50公里,计费金额与现行的标准一致。

  “短途行驶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可能会出现明显增加,毕竟通行费用一下降低了不少。”莱山收费站负责人说。现在从荣乌高速莱山收费站到杜家疃收费站需要15元,但降低到5元后,两站行驶时间大概在5分钟,如去烟台机场的话,会节省不少时间,时间和金钱哪个更重要,市民出行前可能得好好“算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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