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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立法严防被精神病 无病送医将追究刑责

来源:京华时报 2011-06-28 06:30:25

  据《南方日报》报道 为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提出专家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院诊治,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将负刑责。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该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患者可申请专家复核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戴广宇说,草案此次严

格规定了精神疾病诊断申请只有“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提出,并要求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特定的医疗场所做出。

  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专家复核。复核专家应包括两名以上没有参与过该患者诊治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复核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对于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医院歪曲结果可吊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与的工作人员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戴广宇说。

  流浪患者送医须确诊

  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人大代表高度关注。戴广宇说,此次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化,要求公安、民政和城管等在执行公务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按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疾病诊断。只有经甄别确诊罹患精神疾病者才给予救助治疗。

  草案还要求,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相关精神卫生信息,但加大了对“心理咨询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等个人隐私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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