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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法院三项措施规范缓减免诉讼费管理

来源:李沧在线 2011-06-23 07:39:38

    一、健全规章制度。修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诉讼费缓、减、免实施意见》。由立案庭具体负责实施执行诉讼费缓、减、免及催缴工作,制定《预交诉讼费缓、减、免审批表》、《诉讼费移送执行表》等。建立诉讼费缓、减、免案件登记表,由立案庭统计缓、减、免案件数量,记录案件缓、减、免的金额,记录批准时间及缓交期限,统计已补交诉讼费的案件数量,并每一季度通知相关审判庭及时收取缓交的诉讼费用。

    二、界定救助范围。规定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不包括财产保全费、需向本院以外的其他部门交纳的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邮寄费等。确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等十四等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三、规范工作流程。当事人在立案时申请司法救助,由立案法官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缓交诉讼费的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并确定缓交期限;减交与免交诉讼费的,还需报院长审批。案件移交审判庭时,立案庭将《预交诉讼费缓、减、免审批表》随案移送。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申请的,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合议庭)审查后提出意见,经立案庭庭长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缓交诉讼费至宣判前的案件,当事人在缓交期限届满后未交纳的,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七天内交纳,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缓、减、免经审批同意的案件,经批准缓交诉讼费至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案件,由审判庭填写《诉讼费移送执行表》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在收到材料后三日内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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