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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确10种绿地违法 毁坏绿地最高罚5万元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6-18 08:18:05

  昨天,青岛政务网公布《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对我市园林绿化从建设、管护和处罚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绿地禁10种违法行为

  新条例禁止下列行为: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焚烧物品、燃放鞭炮;钉、拴、刻划、攀折树木;抛撒、堆放、晾晒物品;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硬化或圈占小区绿地;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饲养禽畜、捕猎、耕种;

挖沙、取土、采石、筑坟;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或者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的行为。

  新条例规定,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燃放鞭炮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于以前的罚款来说,额度最高提高了50多倍。

  重罚擅伐迁移树木者

  新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树木补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绿地或者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园灯、建筑小品和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按其造价2倍处以罚款。

  新建小区绿地不低于30%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园绿地;城市旧居住区成片改建不得低于25%,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园绿地;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不低于40%;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

  物业负责小区绿地养护

  新条例对城市绿地具体养护责任有了明确的分工,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记者 王磊江

  绿化条例征求意见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24日前反馈。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电子信箱:faguierchu@163.com;联系电话/传真:859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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